馬某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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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故意傷害罪(2021)魯1312刑初462號

公訴機關(guān)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務(wù)工,臨沂市蘭山區(qū)人,住臨沂市蘭山區(qū)。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取保候?qū)彙?/p>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馬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代光眾
書記員諸葛瑞琪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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