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皖0422民初3655號
原告:吳某,男,漢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現(xiàn)住安徽省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壽縣炎劉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漢族,1973年2月2日出生,現(xiàn)住安徽省壽縣。
本院認為:王某尚欠吳某貨款10400元,有欠條為證,證據(jù)充分,事實清楚,王某拖欠不還,侵犯了吳某的合法權(quán)益,故吳某要求王某償還貨款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應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百九十五條、第六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吳某貨款1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吳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李世龍
法官助理劉芳
書記員張潤楠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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