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遼1282民初967號
原告:張某,女,1970年11月2日生,錫伯族,農民,住開原市。
被告:霍某,女,1968年6月24日生,滿族,無職業(yè),戶籍地開原市北市,現(xiàn)住開原市。
被告:銀某1,男,1945年5月8日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開原市。
被告:郭某,女,1948年10月22日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開原市。
被告:銀某2,女,1992年3月9日生,滿族,無職業(yè),住開原市北市。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霍某系銀宏志之妻,被告銀某1系銀宏志之父,被告郭某系銀宏志之母,被告銀某2系銀宏志之女,銀宏志于2020年5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生前在開原市雙樓臺養(yǎng)牛小區(qū)開辦金屬制品廠,于2018年5月7日在原告張某處借款2萬元,約定月利1分。又于2018年11月25日在原告處借款33600元,約定月利1分?,F(xiàn)銀宏志已死亡,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借款53600元。另查明,被告銀某1、郭某、銀某2均表示放棄繼承銀宏志遺產,被告霍某也表示放棄繼承銀宏志遺產,同意用銀宏志遺產償還債務。
本院認為,銀宏志生前所欠原告的債務已經本院作出判決,認定為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現(xiàn)原告要求四被告在繼承銀宏志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銀宏志生前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霍某有義務用銀宏志留有的遺產償還原告的債務,被告銀某1、郭某、銀某2已表示放棄繼承,故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綜上所述,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霍某在繼承銀宏志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
張某借款本金53600元及利息。
二、駁回原告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0元、保全費55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霍某用銀宏志的遺產負擔案件受理費1140元、保全費55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開原市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由原告負擔0元,應予退還案件受理費1140元、保全費5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海威
人民陪審員劉晨曦
人民陪審員劉俊
書記員李卓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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