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3民初4206號
原告:張某,女,漢族,1988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縣。
被告:楊某1,男,漢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商水縣。
本院認為,原、被告二人已結(jié)婚多年,二人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生育的兩個孩子尚某,正在上學期間,雙方如果現(xiàn)在離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且雙方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依據(jù),原告張某所舉證據(jù)也不足以證明其夫妻感情已經(jīng)徹底破裂。故本院對原告張某要求與被告楊某1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與被告楊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魏建軍
書記員梁蒙蒙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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