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強闖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魏某1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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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冀04民終350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強闖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南呂固鄉(xiāng)招賢村村東200米處,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21563239496G。
法定代表人:張金娥,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自強,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南呂固鄉(xiāng)招賢村,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曉麗,河北十力律師事律師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魏某1,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蘇玉,北京華貿(mào)硅谷(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邯鄲市晨陽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邯鄲市貿(mào)易街9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02718369827P。
法定代表人:秦萬付,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建朝,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懷鋒,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魏某1共計向強闖瑞公司購買鋼筋2094.9噸,共計貨款6635282元。對于該事實原告提供45張有魏某1簽字的出庫單等證據(jù)予以佐證。原告提交以房抵賬記錄一份,該記錄上載明:“上總我打條給魏某1頂房款2489232元”,原告亦在提交的結(jié)算單中自認以房頂賬款2489232元。原告稱魏某1系晨陽公司項目經(jīng)理,代表晨陽公司向其購買鋼筋,魏某1以房頂賬行為系債務加入,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貨款未果訴至法院,訴請如前。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jù)原告強闖瑞公司提交的出庫單以及魏某1簽字的結(jié)算單可以認定原告與魏某1之間構(gòu)成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向魏某1供應了鋼筋,魏某1應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關于欠付貨款金額,根據(jù)魏某1簽字的出庫單結(jié)合原告的結(jié)算單顯示XX華城6號樓結(jié)算貨款為526965元,高開區(qū)XXX科研樓結(jié)算貨款為6108317元,合計6635282元。原告提交了以房頂賬記錄自認以房抵賬款為2489232元。因原告提交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與魏某1之間存在貨到付款,逾期則按月息3分支付逾期利息的約定,故原告用以房抵賬款先行扣除XX華城6號樓結(jié)算貨款及利息沒有法律依據(jù)。應將以房抵頂款先行抵頂本金,經(jīng)計算魏某1欠付貨款金額為4146050元(6635282-248923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魏某1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貨款償清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稱魏某1系代表晨陽公司購買鋼筋,訴請晨陽公司承擔支付貨款的主張,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合法部分,予以支持。魏某1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魏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河北強闖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1460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146050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河北強闖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267元,由被告魏某1負擔。

綜上所述,強闖瑞公司和魏某1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13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13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邯鄲市晨陽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河北強闖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146050元并以4146050元為基數(shù)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加計40%<即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4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40%<即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4倍>計算)。
一審案件受理費58267元,由魏某1負擔18718元,邯鄲市晨陽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954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河北強闖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交納的22460元,由河北強闖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魏某1交納的39970元,由魏某1負擔。保全費5000元及保全保險費3000元,由河北強闖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偉烈
審判員白燕
審判員封志平
書記員韓穎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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