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0)粵0307民初41882號
原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龍崗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廣東法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謝某某,廣東法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戶籍地址江西省萍鄉(xiāng)市湘**。
委托代理人:羅某,廣東華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被告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證明已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或有效證明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將勞動合同盜走,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采信被告兩次入職原告處雙方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為一年,根據(jù)雙方確認的工資支付周期可知被告2019年8月工資在9月29日發(fā)放,被告在2019年9月29日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效應從2019年9月29日起算,此后每月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依此類推計算,按月計算,因此被告該項請求未超過仲裁時效。根據(jù)雙方確認的被告工資發(fā)放數(shù)額及代扣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用,原告應支付被告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26日、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8404.87元【(11238+209.22元)÷31天×20天+(13939元+209.22元)÷30天×26天+(17772元+209.22元)÷31天×17天+(18788元+209.22元)+(19678元+211.89元)】。
十一、關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求:被告主張2020年8月1日晚原告董事長陳文棋無故將其辭退,并已于2020年8月開始停止為其繳交社會保險費。
本院認為,依據(jù)雙方確認的工資支付周期、銀行轉賬記錄及微信轉賬記錄,原告一般于當月的最后一天支付被告上月工資,但原告在2020年8月2日即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被告2020年7月工資,明顯不符合雙方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及支付習慣。原告主張雙方勞動關系仍存續(xù),系被告曠工,已通知被告要求返崗,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結合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本院采信被告主張的勞動關系的解除情況,原告無故辭退被告,應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8746.33元【(17772元+18788元+19678元)÷3×0.5年×2倍】,被告請求的仲裁數(shù)額7695.32元未超過本院核定的數(shù)額,且被告亦未對仲裁裁決書提起起訴,故本院對仲裁裁決的結果予以支持。
十二、關于律師費的訴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發(fā)票,說明其承擔了本案律師費5000元,被告除律師費外請求標的共77976.62元,而得到本院支持共76100.19元,因此,原告應支付被告因本案訴訟產(chǎn)生的律師費4879.68元【76100.19元÷77976.62元×5000元】。
裁決結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條,《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被告陳某某支付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26日及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8404.87元;
二、原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被告陳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7695.32元;
三、原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被告陳某某支付律師費4879.68元;
四、駁回原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瑞宇
書記員林涵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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