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王某1等與王某2等法定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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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法定繼承糾紛(2021)津0105民初2751號

原告:林某,女,1944年5月14日出生,漢族,已退休,戶籍地天津市河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小粟,天津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靳子順,天津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1,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天津市河北區(qū),現(xiàn)住天津市河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小粟,天津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靳子順,天津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2,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天津市河北區(qū)。
被告:王某3,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天津市河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維(王某3之妻),1984年3月6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天津市河北區(qū)。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林某與被繼承人王文立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別為長子王某2、次子王某3、長女王某1。2019年2月22日,王文立因病于天津死亡。王文立父親王蘭海出生于1917年,母親張學榮出生于1928年,二人均先于王文立死亡。王文立死亡時名下遺留有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區(qū)××的房屋一套,該房屋為林某、王文立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房產(chǎn),于2017年8月9日登記為王文立單獨所有,現(xiàn)王某3在該房產(chǎn)內(nèi)居住。王文立死亡前并未就該房屋留下遺囑,該房屋未被設定抵押,未被法院查封。因王某2、王某3對本案訴訟是否為林某的真實意思提出異議,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林某本人進行詢問,林某在詢問筆錄中明確表明對靳子順律師、殷小粟律師的特別授權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本案訴請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訴訟中,各方當事人確認,本案僅要求解決訴爭房產(chǎn)的繼承問題。關于各方應享有的房產(chǎn)份額,林某、王某1表示如無法按照對王某2、王某3進行房產(chǎn)現(xiàn)金補償?shù)姆绞竭M行分割,林某自愿將其持有的對訴爭房產(chǎn)12.5%的份額贈送給王某1,即林某占有訴爭房產(chǎn)50%的份額,王某1占有訴爭房產(chǎn)25%的份額,認可王某2、王某3各占有訴爭房產(chǎn)12.5%的份額。王某2、王某3亦認可各占有訴爭房產(chǎn)12.5%的份額,王某2另認為在法院確認各方份額前林某無權將房產(chǎn)份額贈予王某1。

本院認為,訴爭房產(chǎn)雖登記為王文立單獨所有,但該房屋系王文立、林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為王文立、林某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chǎn)。王文立于2019年2月22日去世后,訴爭房產(chǎn)一半份額為王文立的遺產(chǎn),另一半份額應為林某的個人財產(chǎn)。王文立生前針對訴爭房產(chǎn)并未留下遺囑,其在訴爭房產(chǎn)中50%的份額應依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王文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妻子林某、長子王某2、次子王某3、長女王某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且各方當事人對于王某2、王某3的份額均無異議,故林某、王某2、王某3、王某1對于王文立在訴爭房產(chǎn)中的份額應平均繼承,即從王文立處各繼承訴爭房產(chǎn)12.5%的份額。林某雖在本案中表示將訴爭房產(chǎn)12.5%的份額贈予王某1,但其贈予的意思表示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雙方可對此另行解決。綜上,林某對訴爭房產(chǎn)享有62.5%的份額,王某1、王某2、王某3各享有12.5%的份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區(qū)××的房屋由原告林某繼承62.5%的份額,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王某3各繼承12.5%的份額,原告林某、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互相協(xié)助辦理上述房屋產(chǎn)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所需費用由原、被告按各自繼承比例分擔;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2元,由原告林某負擔2052元,原告王某1負擔410元,被告王某2負擔410元,被告王某3負擔4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丁琪
書記員王琦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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