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潁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122民初2115號
原告:劉某,女,漢族,1999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呂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某,男,漢族,1994年8月25日出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庭前提交了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及對證據(jù)的審核確認,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9月9日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同居生活,未舉辦結(jié)婚儀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因雙方相識很短時間就登記結(jié)婚,婚前未能建立較為牢固的感情基礎,婚后生活期間由于脾氣性格差異,常因家務瑣事生氣吵架,導致感情破裂,引起本訴。
另查明:原被告婚前婚后無財產(chǎn),無存款,無債權(quán)債務。被告趙某在書面答辯意見中要求原告支付其之前給付的錢款4500元,原告劉某同意支付。
本院認為,感情是維系夫妻關系的基礎。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應當相互關心,相互包容才能使家庭生活和諧幸福。本案原被告婚前相識時間非常短,在相互基本不了解的情況下登記結(jié)婚,未能建立較為牢固的感情基礎,導致婚后生活中因家務瑣事常生氣吵架導致感情破裂,原告劉某提出離婚的理由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被告趙某書面答辯也同意離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趙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其訴訟權(quán)利的放棄。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劉某提出離婚,被告趙某書面答辯同意離婚,本院依法準予原被告離婚。
原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趙某錢款4500元。
本案訴訟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自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王濤
書記員王婷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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