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1民初807號
原告:徐某,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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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男,吉林寒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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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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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理查明:徐某與李某系朋友關(guān)系,2019年3月及2019年4月,李某因工程施工急需資金分兩次在徐某處借款共計20萬元,并分別向徐某出具欠款憑證兩份,同時約定利息為月利息1.5分,并約定一年后還款。上述事實成立后,李某曾于2020年4月用小型轎車頂賬的方式向徐某抵頂了欠款4萬元,剩余16萬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向原告給付。????????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借條及當事人陳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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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李某在徐某處借款,并出具借條,李某收到借款,雙方之間形成了公民之間借貸的法律關(guān)系,還款日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李某應(yīng)當償還徐某借款本金16萬元及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雙方約定的利息為月息1.5分,超過2020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故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應(yīng)按2021年3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即2020年4月14日前的利息為36000元(20萬×1.5%×12個月),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為9600元(16萬×1.5%×4個月),即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為45600元(36000元+9600元),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為:以16萬元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時止,按2021年3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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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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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徐某借款本金16萬元及利息(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為45600元及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為:以16萬元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時止,按2021年3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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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駁回原告徐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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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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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李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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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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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曹媛媛
書記員????甄爽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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