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邊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借款合同糾紛(2021)陜0825民初4997號
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
地址:陜西省定邊縣某某鎮(zhèn)某某體育中心對面。
委托代理人鄭某,系該公司職工,特別代理。
被告呂某某,男,漢族。
被告郭某某,女,漢族。
被告呂某,男,漢族。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
被告賀某某,男,漢族。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
本院根據(jù)原告的陳述、舉證及認證查明以下事實,2019年12月4日原告與被告呂某某、郭某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約定,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告呂某某、郭某某支付196000元的貸款,約定借款期限從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月利率為8.958333‰,逾期月利率為13.4375‰,按季清息。被告清償期內(nèi)利息8029元,故下欠期內(nèi)利息13041.64元。2019年12月4日原告與被告呂某、張某某、賀某某、王某某簽訂《保證擔保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呂某、張某某、賀某某、王某某為被告呂某某、郭某某的196000元借款及利息進行擔保,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保證擔保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yīng)按各自承擔的義務(wù)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呂某某、郭某某發(fā)放了貸款,而被告呂某某、郭某某未按照約定如期償還借款本某及逾期利息,顯屬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呂某某、郭某某償還借款本某及逾期利息,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其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呂某、張某某、賀某某、王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呂某某、郭某某、張某某、賀某某、王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既不答辯也不到庭參加訴訟,應(yīng)視為對原告的請求放棄抗辯的權(quán)利,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yīng)自行承擔,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呂某某、郭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6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月利率按13.4375‰計算,從2020年12月4日起至償還完畢止);
二、由被告呂某某、郭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內(nèi)利息13041.64元(期內(nèi)月利率按8.958333‰計算,時間從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扣除已支付的期內(nèi)利息8029元);
三、由被告呂某、張某某、賀某某、王某某對上述一、二項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生效的期間履行給付某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返還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620元,減半收取2310元,由被告呂某某、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秦鵬程
書記員白志軍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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