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3民初4161號
原告:時某,女,漢族,1995年10月12日出生,住商水縣。
被告:位某,男,漢族,1993年6月22日出生,住商水縣。
經(jīng)庭審,依據(jù)有效證據(jù)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告與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2019年10月9日按照農(nóng)村風俗舉行婚禮,于2020年7月6日在商水縣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xù),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兒位芯。雙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本院認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不能以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次數(shù)判定,應(yīng)當以夫妻感情是否達到徹底破裂為判定標準。原、被告夫妻婚后感情一般,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原告訴請離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時某與被告位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一份,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勉
書記員柴麗婭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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