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與贠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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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0403民初2656號

原告:張某1,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
被告:贠某,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漢族,住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由當事人提供的庭審筆錄、結(jié)婚證及醫(yī)學出生證明在案為憑,這些材料已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jié)婚多年,雙方在生活中經(jīng)歷了多年的風風雨雨,這么多年的榮辱與共,雙方均應當珍惜。二人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張某2,應當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產(chǎn)生了矛盾和隔閡,導致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雙方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導致矛盾積累,原、被告未能積極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任由夫妻關系惡化,夫妻感情受損,這是由于雙方缺乏理解、包容、體諒和有效的溝通交流所致,并不存在不可調(diào)和的矛盾。因此,本院認為雙方的感情并未達到破裂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一個家庭應有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維持,夫妻雙方相互理解、相互體諒、強增溝通,共同營造美滿幸福的家庭。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張某1與被告贠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有原告張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閆偉閣
書記員宋云鵬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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