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信息網(wǎng)絡買賣合同糾紛(2021)吉0281民初1254號
原告:葉某,住重慶市沙坪壩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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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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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4月15日,葉某通過淘寶APP,在王某經(jīng)營的“亞龍土特產(chǎn)中心”的網(wǎng)店購買了商品名為“長白山純鹿胎膏滋補膏女士關愛姨媽助力二胎吉林參茸膏月月舒包郵”,支付價款1536元。2019年4月18日,葉某通過同種方式再次購買該商品,支付價款2274元。王某將商品全部郵寄給葉某。該商品標簽中明確標明配料有:鹿胎、鹿茸、鹿茸血、紅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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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葉某通過淘寶APP在王某經(jīng)營的網(wǎng)店購買產(chǎn)品,葉某支付了產(chǎn)品對價,王某向葉某郵寄送達了所購產(chǎn)品的事實,足以證明葉某與王某之間系網(wǎng)絡購物合同關系,且網(wǎng)絡購物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王某銷售的商品“長白山純鹿胎膏滋補膏女士關愛姨媽助力二胎吉林參茸膏月月舒包郵”,從葉某提供的實物圖片中明確載明為“無中藥材鹿胎膏”,其成份中并非含有鹿胎、鹿茸,屬于產(chǎn)品標簽不規(guī)范導致欺詐行為,故葉某、王某之間的網(wǎng)絡購物合同關系應予以解除,葉某要求王某退還貨款381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王某應當支付商品的價款三倍的賠償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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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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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賠償原告葉某損失款3810元并支付賠償金11430元(3810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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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駁回原告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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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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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424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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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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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馬影
書記員????馮媛媛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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