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1、王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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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遼0283民初4657號

原告:何某1,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漢族,住莊河市。
被告:王某,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住莊河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20年12月15日經政府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車輛及土地進行約定?,F(xiàn)原告以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繳納養(yǎng)老保險及欠原告父親2000元未予分割為由訴至本院,原告并向本院提交其向其父親出具的借條一張,被告對對此不予認可,該借條中亦無被告簽字。關于養(yǎng)老保險,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繳納12個月,共10800元。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痹摲ǖ诎耸畻l規(guī)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yǎng)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钢?,原、被告均認可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繳納養(yǎng)老保險10800元,則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原告有權要求分割,被告應給付原告5400元(10800元÷2)。原告主張存在共同債務2000元,因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提交的借條中亦無被告簽字,則對該筆債務本院不作處理,可由債權人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何某1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分得的財產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何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管秀乾
書記員欒君君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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