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宇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袁某1、袁某2等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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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教育機構責任糾紛(2021)皖04民終130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淮南宇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實驗區(qū)興湖路北段農(nóng)業(yè)銀行對面,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400MA2N0K0F9R。
法定代表人:陸蔣標,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袁某1,男,2008年9月28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會發(fā)展綜合實驗區(qū)。
法定代理人:袁某2,男,1981年12月25日生,漢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會發(fā)展綜合實驗區(qū),系袁某1父親。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袁某2,男,1981年12月25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會發(fā)展綜合實驗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付某1,男,2009年7月27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會發(fā)展綜合實驗區(qū)。
法定代理人:付某2,男,1985年3月11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會發(fā)展綜合實驗區(qū),系付某1父親。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付某1與袁某1均系宇軒文化公司補習班的學生。2020年7月8日,付某1與袁某1在軍訓時,付某1被袁某1從身后抱起摔倒受傷。事故發(fā)生后,付某1被送往毛集實驗區(qū)中心衛(wèi)生院治療,后在毛集社會發(fā)展綜合實驗區(qū)人民醫(yī)院、淮南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以及安醫(yī)大一附院高新院區(qū)檢查治療。后經(jīng)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付某1十八周歲前行過渡性牙修復體的費用為2800~4200元;2.被鑒定人付某1十八周歲后行烤瓷冠固定修復體修復,一次性牙預處理費用在1200~1800元之間。被鑒定人付某1烤瓷冠修復體的后續(xù)治療費在7200~8400元之間,并按照牙修體正常合理使用周期10~15年,來計算次數(shù)?!?br /> 一審另查明:鑒定費用96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蚱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宇軒文化公司作為教育機構,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具有教育、管理職責。雖然宇軒文化公司表明其已進行過相關的安全方面教育,但其未能舉證證實其已盡到了管理職責,其對學生在校期間管理、約束、控制方面仍存在遺漏和不足之處,且付某1受傷發(fā)生在課間休息期間,故對付某1的損害后果宇軒文化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第一款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本案中,付某1、袁某1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對自身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付某1與袁某1在期間玩耍,付某1被袁某1從身后抱起摔倒受傷。雙方均有一定過錯,且袁某1的過錯大于付某1,袁某1的監(jiān)護人袁某2應當對付某1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情況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付某1承擔10%的責任,宇軒文化公司承擔70%的責任,袁某1承擔20%的責任,袁某1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宇軒文化公司承擔70%的責任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經(jīng)查,付某1與袁某1是宇軒文化公司補習班的學生,且都參加了宇軒文化公司組織的學生體能訓練活動,在活動時,付某1被袁某1從身后抱起后摔倒受傷,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宇軒文化公司作為教育機構,組織學生參加體能訓練活動時,應當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同時,在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時,應當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宇軒文化公司雖稱其在訓練時多次教導學生注意安全,且事發(fā)前已經(jīng)對袁某1進行了批評和教育,但并未舉出相應的證據(jù)證明,故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對于宇軒文化公司上訴認為付某1是在宇軒文化公司免費為學生提供的體能訓練課間休息時受傷,并非在學期間課余時間,且在校外,不屬于學校學習、生活、管理之內。本院認為,宇軒文化公司作為教育機構組織學生參加體能訓練,應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防止發(fā)生人身安全事故,對于其認為課間時間不屬于其管理范圍的觀點,不予采信。至于宇軒文化公司認為付某1與袁某1均是五年級學生,有一定的辨別危險能力的觀點,對此,本院認為,因付某1與袁某1均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但其年齡還不足以使其能夠完全認知到行為后果,且一審法院也根據(jù)其過錯程度,判決其監(jiān)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故一審判決依據(jù)各方的過錯程度確認承擔責任的比例,并無明顯不當。

綜上,宇軒文化公司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3元,由淮南宇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江志珍
審判員代奇
審判員劉富豐
法官助理張鈺媛
書記員張慧玲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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