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服務合同糾紛(2021)遼0104民初9473號
原告:關某。
法定代理人:關大勇。
被告:沈陽巨人印象體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楊。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的服務合同關系,且雙方的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已經向被告支付了約定的服務費,被告有義務向原告提供健身場所和相應的健身服務,因被告停止營業(yè)造成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故對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服務合同并退還健身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健身合同;
二、被告沈陽巨人印象體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關某健身服務費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沈陽巨人印象體育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肖立忠
審判員吳曉晶
審判員王巖妍
書記員孫玲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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