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與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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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粵0307民初12013號

原告:何某某,男,漢族,1983年4月4日生,戶籍地址廣東省五花縣。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廣東深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告:曾某某,男,漢族,1970年7月24日生,戶籍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本院認為,在無反證的情形下,原告相應舉證及其在庭審的陳述,足以證實原告何某某與被告曾某某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且被告尚欠借款本金67500元未償還。涉案借款期限早已屆滿,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7500元,有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間合計償還借款本金42500元,故被告已經(jīng)按約償還了第一筆借款30000元,故實際上被告未按約償還的系第二、三筆借款本金合計80000元。被告逾期未償還前述兩筆借款,按照約定應支付違約金8000元(80000元×10%)。因被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案庭審之時已拖欠剩余借款本金67500元長達一年半之久,經(jīng)核算,該8000元的逾期違約金并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利息上限,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關抗辯權(quán)利,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進行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何某某償還借款本金67500元以及違約金8000元;
二、駁回原告何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81.2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何某某負擔34.25元,由被告曾某某負擔848元。該848元款項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瑞宇
書記員林涵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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