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2021)粵03民終1504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14、15、16、37、41、44、45、46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7395。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旭浩。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1,女,漢族,2017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廣東省豐順縣。
法定代理人:陳某2,男,漢族,系陳某1父親。
法定代理人:余某,女,漢族,系陳某1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東洋,廣東藍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曉敏,廣東藍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所患的疾病是否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
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可知,關于嚴重癲癇的定義為本病須由神經(jīng)科或兒科專科醫(yī)生根據(jù)典型臨床癥狀和腦電圖及MRI、PET、CT等影像學檢查確診。理賠時必須提供6個月以上的相關病歷記錄證明被保險人存在經(jīng)抗癲癇藥物治療無效而反復發(fā)作的強直陣攣性發(fā)作或癲癇大發(fā)作,或者已行神經(jīng)外科手術以后治療反復發(fā)作的癲癇。熱性驚厥和沒有全身性發(fā)作的失神發(fā)作(癲癇小發(fā)作)不在保障范圍內(nèi)。從被上訴人提交的病歷材料可知,被上訴人自2018年4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先后在梅州市人民醫(yī)院、豐順縣總醫(yī)院就診治療,每次治療均被診斷為癲癇,且診治過程輔以有腦電圖及MRI等影像學檢查,結合被上訴人的診斷治療記錄、臨床表現(xiàn)及醫(yī)院診斷結果,被上訴人的病情已符合“嚴重癲癇”的定義。且根據(jù)被上訴人提交的病歷看,被上訴人在患有癲癇疾病后經(jīng)長期抗癲癇藥物治療無效后仍存在反復的癲癇大發(fā)作,且疾病已經(jīng)超過6個月,故被上訴人的癲癇病情已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所患疾病并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40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澤
審判員陳某2
審判員趙明升
書記員黃紅平(兼)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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