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與陳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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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川7101民初879號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錦江區(qū)東御街12-16號。
負責人:尹欣,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飛俠,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立案時間2021年7月2日,適用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原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1.清償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幣12900元及利息1176.32元;2.支付截止2021年2月25日的罰息4410.61元(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的罰息,以尚欠本金金額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3.5%標準計算)和復利(復利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以尚欠利息金額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3.5%標準計算);3.承擔實現(xiàn)本案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公告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被告辯稱陳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作答辯。
審理
查明合同簽訂時間:2018年2月5日。
合同名稱:《中國建設銀行“快e貸”借款合同》。
合同編號:XXXXXX。
借款用途:個人消費。
借款期限:12個月,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至2019年2月5日。
還款日:2019年2月5日。
借款利率:固定年利率9%。
罰息利率及計算方式:逾期罰息年利率為貸款實際年利率加收50%,按逾期借款本金實際逾期天數(shù)計收罰息。
復利利率及計算方式:對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還款方式:委托扣款方式或客戶自助還款方式。
貸款發(fā)放情況:2018年2月5日發(fā)放貸款12900元。
首次逾期時間:2019年2月5日。
欠款情況:截至2021年2月26日,被告未償還的本金為12900元,拖欠利息1176.32元,拖欠罰息4410.61元。
定案證據(jù)原、被告身份信息、《個人開戶與電子銀行服務申請表》及回執(zhí)、《中國建設銀行“快e貸”借款合同》、《中國建設銀行“借貸通”服務協(xié)議》、貸款資金流向一覽表、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貸款對帳單、《中國建設銀行手機銀行申請個人“快e貸”標準流程公證書》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以電子數(shù)據(jù)形式訂立的《中國建設銀行“快e貸”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恪守履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發(fā)放借款;被告陳某應自2019年2月5日至今未按合同的約定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并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12900元、利息1176.32元、罰息4410.61元以及復利的請求,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和雙方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上述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當庭答辯和質(zhì)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

判決依據(jù)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決主文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2900元及利息1176.32元;
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2月26日的罰息4410.61元;自2021年2月27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的罰息,以應付未付的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3.5%計;
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支付自2021年2月27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的復利(復利以應付未付的利息、罰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3.5%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1.09元,由被告陳某負擔。
告知事項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組織與判決時間

審判員唐大成
書記員林澤花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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