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4民初1749號
原告:劉某1,個體工商戶,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劉某2,男,漢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武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劉某2與被告武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8月4日,被告劉某2、武某在原告劉某1處借款50,000.00元,約定年利率20%。2014年3月16日前被告劉某2、武某償還了原告劉某1借款5,000.00元。2014年3月16日,被告劉某2、武某在原告劉某1處借款200,000.00元,約定年利息20%。2015年5月30日,被告劉某2、武某向原告劉某1出具借據(jù)一份,借據(jù)載明:被告劉某2、武某在原告劉某1處借款245,000.00元,約定年利息20%。2020年6月15日,被告劉某2、武某又向原告劉某1出具欠據(jù)一份,欠據(jù)載明:截止2020年6月15日,被告劉某2、武某欠原告劉某1借款245,000.00元,利息249,083.00元,合計:494,083.00元。2020年6月15日,被告劉某2、武某出具欠據(jù)后,被告劉某2、武某再沒有償還原告劉某1借款及利息。
本院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2020年6月15日,原告劉某1與被告劉某2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問題?
通過開庭審理看,原被告間的借款發(fā)生時間是2013年8月4日和2014年3月16日,按著2020年6月15日出具欠據(jù)看,系原被告對雙方借款和還款情況的確認,是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被告出具的2020年6月15日欠據(jù),是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形成的,更是被告自愿和認可的,原告未再請求其他部分,亦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綜合考慮,因此本院確認該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原告劉某1訴訟請求是否應當予以保護問題?
原告劉某1訴訟請求的借款和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2、武某借款后不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被告劉某2、武某應當承擔向原告劉某1繼續(xù)履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2、武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1借款245,000.00元;
二、被告劉某2、武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1借款利息249,0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70.00元,由被告劉某2、武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學彬
書記員孟媛媛
2021-07-22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