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事(2021)湘01民終680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廈門航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尚忠社290號602室。
法定代表人:劉秋萍。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棟,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平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喻峰,廣東國暉(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莉霞,廣東國暉(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長沙航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縣榔梨街道福中路68號A3棟42號。
法定代表人:李俊。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9年4月26日,付某接受廈門航馳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秋萍的安排,在長沙縣中之環(huán)智慧物流園A3棟42號從事貨物分流工作,勞動報酬為8000元/月,由廈門航馳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秋萍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2019年12月7日,付某受傷,并至長沙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接受治療。之后付某再未回長沙縣中之環(huán)智慧物流園A3棟42號提供勞動。2.付某以廈門航馳公司為被申請人、長沙航馳公司為第三人,向長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請求:一、確認付某與廈門航馳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廈門航馳公司向付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29931元;三、廈門航馳公司向付某支付加班工資48919元。2020年8月10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一、確認付某與廈門航馳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廈門航馳公司在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付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1678.16元;三、駁回付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廈門航馳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付某、長沙航馳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一、根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北景钢校鶕?jù)付某提交的《公證書》,廈門航馳公司的主營業(yè)務為廈門至全國各地整車零擔貨物運輸、湖南、湖北全境精品往返專線、倉儲代理,對外宣傳名片載明的地址包括湖里區(qū)象嶼配送中心5幢121-124、灌口鎮(zhèn)浦林路120號嘉晟物流園1棟A14-A18、長沙市長沙縣榔梨工業(yè)園區(qū)福中路(中之環(huán)物流園3棟42號)。廈門航馳公司、付某均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的主體范圍,付某接受廈門航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排,在長沙縣中之環(huán)智慧物流園A3棟42號從事的貨物分流工作屬于廈門航馳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付某接受廈門航馳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秋萍的管理,通過微信向其匯報工作、核對賬單,并由其向付某支付勞動報酬,故廈門航馳公司、付某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廈門航馳公司主張付某系與長沙航馳公司存在承包關系,但廈門航馳公司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一審法院對于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之規(guī)定,付某在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間,正常向廈門航馳公司提供勞動,廈門航馳公司至遲應當在2019年5月26日前與付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廈門航馳公司一直未與付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付某支付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1678.16元(8000元/月÷21.75天×5天+8000元/月×6個月+8000元/月÷21.75天×5天)。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廈門航馳物流有限公司與付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廈門航馳物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付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1678.16元;三、駁回廈門航馳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廈門航馳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廈門航馳公司與付某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廈門航馳公司是否應向付某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關于焦點一?!蛾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規(guī)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付某、廈門航馳公司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但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可知,付某接受廈門航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排在長沙縣中之環(huán)智慧物流園A3棟42號從事貨物分流工作,接受廈門航馳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秋萍的管理,通過微信向其匯報工作、核對賬單,在付某受傷前亦由劉秋萍支付勞動報酬。同時付某所從事的工作屬于廈門航馳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廈門航馳公司、付某亦均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綜上,廈門航馳公司、付某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廈門航馳公司上訴其與付某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付某系與長沙航馳公司存在承包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因廈門航馳公司、付某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故作為用人單位的廈門航馳公司依法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付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本案廈門航馳公司一直未與付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廈門航馳公司應支付付某自入職之日起的一個月即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間二倍工資。一審法院結合付某工資標準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廈門航馳公司支付付某該期間二倍工資差額共計51678.16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所述,廈門航馳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廈門航馳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黎藜
審判員廖雯娜
審判員孟寶慧
書記員蔣懿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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