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潁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122民初2211號
原告邵某,女,漢族,1991年10月14日出生,住臨潁縣。
被告郭某,男,漢族,1990年9月3日出生,住臨潁縣。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guān)系,后按照農(nóng)村風俗舉行結(jié)婚儀式,于××××年××月××日在臨潁縣民政局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于××××年××月××日生育長女,取名郭語茹,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郭語默。
雙方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務瑣事吵架生氣,原告曾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于2020年10月9日撤回起訴。后雙方因家務瑣事發(fā)生糾紛,導致原告再次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原告出示的證據(jù)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原被告結(jié)婚證復印件一份。3、戶口本復印件一份。4、(2020)豫1122民初2783號民事裁定書及生效證明各一份。
本院認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的夫妻權(quán)利義務為紐帶的結(jié)合,是彼此之間幸福的鄭重承諾和終身托付,雙方均應付出心血認真經(jīng)營并承擔家庭責任。茫茫人海中,夫妻生活在一個屋檐下,是修來的難得的緣分,應倍加珍惜。戀愛雖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現(xiàn)原告要求離婚,但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自己已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guān)司法解釋中列舉的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郭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自動放棄訴訟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邵某提出與被告郭某離婚,本院不準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賀潁杰
書記員陳路盈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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