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不當得利糾紛(2021)晉01民終385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太原易眾科技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住太原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京海納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蘇某,執(zhí)行董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與被告楊某分別于2015年3月27日、2016年3月10日、2019年3月26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均為固定期限,時間分別為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2019年6月18日,被告楊某出具《管理責任書》,寫明“本人楊某,身份證號×××,其中,乙方2017年5月底至2019年4月20日在甲方公司就職,全面負責公司的運營管理,對公司期間經營管理內容負責。”同日,原告作為甲方,被告楊某作為乙方,雙方簽訂《離職協(xié)議及后續(xù)工作約定》,就離職事項及各項費用結算達成一致,該約定寫明“因乙方熟知甲方商業(yè)內容,乙方不得直接、間接在離職后,不得聯系、開發(fā)甲方原有客戶”。此外,2018年11月13日,太原中寧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作為甲方,原告作為乙方,雙方簽訂《項目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合同主要約定: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在2018年度進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yè)項目公關及材料編制,為甲方提供此項目的技術咨詢與服務;技術服務期限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技術服務進度為按合同規(guī)定完成項目材料的編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同等項目撥付金額乘以約定比例30%計算出的金額作為乙方服務報酬;乙方完成技術服務工作的形式為完成申報材料的編寫;乙方指定任宏文為乙方項目聯系人。2019年1月3日,山西中寧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甲方,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項目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合同主要約定: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在2019年度進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yè)項目公關及材料編制,為甲方提供此項目的技術咨詢與服務;乙方指定楊某為乙方項目聯系人。2020年9月24日山西中寧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關于我公司“專項特新”項目的補充說明的說明》,寫明“我公司專精特新項目申報材料的蓋章時問為2019年1月22日,蓋的章為山西中寧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材料的封面時間為2019年1月10日,2020年3月30日我公司與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補簽的專精特新咨詢合同,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簽字業(yè)務代表為任宏文,同日把6萬元該項目款項打給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8月20日給太原易眾科技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不清楚的以本次為準。在2019年9月1日給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有不清楚的,以本次為準?!?。山西中寧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說明日期前還曾分別給原告及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和“補充說明”?!吨袊裆y行回單》顯示山西中寧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轉賬陸萬元。另被告楊某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顯示山西事竟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楊某。庭審中被告楊某稱南京海納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系其2019年客戶單位。另查明,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變更名稱為南京海納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太原中寧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變更名稱為山西中寧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勞動合同》三份、《管理責任書》、《離職協(xié)議及后續(xù)工作約定》、《項目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兩份、情況說明、補充說明、《關于我公司“專項特新”項目的補充說明的說明》、《中國民生銀行回單》、《營業(yè)執(zhí)照》、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對涉案7.5萬元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太原中寧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項目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約定乙方代理甲方在2018年度進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yè)項目公關及材料編制,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與山西中寧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項目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約定乙方代理甲方在2019年度進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yè)項目公關及材料編制,前后兩份合同的服務年度不同,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與太原中寧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項目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即原告不能證明其對該合同享有未獲得的利益;此外,根據原告提供的銀行回單顯示山西中寧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打款5萬元,結合山西中寧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南京海納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獲取該利益系基于雙方簽訂的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楊某有獲取利益的行為;綜上,對原告主張二被告返還7.5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打車費用、誤工費用、要求被告公開書面賠禮道歉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京海納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太原易眾科技咨詢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太原易眾科技咨詢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爭議的7.5萬元系其與案外人太原中寧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項目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履行后的酬金。經查,上訴人與案外人太原中寧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簽訂有2018年度《項目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而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與山西中寧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簽訂有2019年度《項目技術咨詢服務合同》,2020年3月30日山西中寧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銀行轉賬6萬元。山西中寧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專精特新”的有關咨詢服務,其按新簽合同約定向山西事竟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咨詢服務費7.5萬元。綜上,現有證據無法證實爭議的7.5萬元系2018年度《項目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的報酬,一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二被上訴人返還7.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如果認為被上訴人楊某在履行《離職協(xié)議及后續(xù)工作約定》中存在違約行為或存在冒用上訴人公司身份的行為,其可另循法律程序解決。
綜上所述,太原易眾科技咨詢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00元,由上訴人太原易眾科技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呂斌
審判員??張燕
審判員??武濤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喬潞潞
書記員??王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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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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