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趙某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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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晉05民終98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1,男,1966年3月3日生,漢族,河南省沈丘縣人,住晉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某,山西駿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男,1953年12月20日生,漢族,河南省沈丘縣人,住晉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冀某,北京中倫文德太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2015年收取原告訂金200萬元,已經(jīng)過多年,未證明有理由繼續(xù)持有,原告要求退還,符合公平原則,本院予以支持。訂金收據(jù)中已標注退還100萬元,結(jié)合雙方舉證陳述,本院認定2016年6月2日被告已退還原告100萬元。2020年7月14日,被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付原告的48萬元,2020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賬戶轉(zhuǎn)賬的10萬元,2021年2月6日被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付原告的5萬元,均應認定為被告對原告訂金的退還,其他款項往來與本糾紛的關(guān)聯(lián)性不能認定,相應交易金額不應認定為被告對原告訂金的退還,如被告所述屬實,應在當時即完善手續(xù),如要求原告出具收據(jù)或在訂金收據(jù)上注明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所以被告已退還訂金的總金額,本院認定為163萬元。剩余訂金37萬元,被告應予以退還。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息24%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趙某退還原告張某1剩余訂金37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付清;二、駁回原告張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上訴人張某1另舉晉城市圣拓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用于證明2014年9月晉城市圣拓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向趙某借款伍佰萬元整,該款項中其中貳佰萬元整為趙某向張某1借款。借款期間,晉城市圣拓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歸還了趙某部分本金和大額利息。自2017年起,趙某多次帶張某1到晉城市圣拓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索要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趙某稱該款項是其借張某1的借款?,F(xiàn)晉城市圣拓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已通過法院向趙某結(jié)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訴人趙某質(zhì)證認為,該公司出具的證明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不符合證據(jù)形式要件,且此前法院已查明500萬元的借款是薛邦華借給趙某的,該公司出具的證明是假的,應依法追究該公司提供偽證的法律責任。
本院分析認為,晉城市圣拓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無自然人簽字蓋章,無法核實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另,雖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存疑,但無法確認該證據(jù)是偽證,且不影響本案關(guān)鍵事實的認定,故不追究相關(guān)責任。
綜上,結(jié)合一審舉證質(zhì)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二審查明:2015年6月27日趙某出具“今收到張某1付西關(guān)工地訂金貳百萬元正”的收條一支。2015年12月29日余某(趙某兒媳)向張某1轉(zhuǎn)賬45.5萬元,2016年6月2日趙某轉(zhuǎn)賬支付給張某147萬元,此前轉(zhuǎn)賬的45.5元按三分利息計算后一并折抵,趙某在訂金收條上標注了“2016、2號已退100萬下余100萬”。雙方均認可是2016年6月2日在收條上標注的。
2020年7月14日、2020年12月25日、2021年2月6日趙某分別轉(zhuǎn)賬給張某148萬元、10萬元、5萬元。
本院認為,訂金即合同可以履行情況下而預先支付的合同款項,如果合同執(zhí)行不了,無論哪一方的責任,訂金可予以返還。本案中,上訴人趙某收取上訴人張某1工程訂金200萬元后,在未能成功辦理工程事宜的情況下應及時退還訂金。2016年6月2日,上訴人趙某在收條上注明已退100萬元剩余100萬元,此時就已退還100萬元訂金雙方已結(jié)算,上訴人張某1仍主張已退還100萬元的利息,并稱雙方結(jié)算時其向余某的借款是以三分利計算,折抵時趙某答應訂金利息也按三分利計算的意見,因雙方折抵債權(quán)債務(wù)后標注“已退100萬元”時仍未明確利息,在沒有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張某1與余某之間的借款利息不能等同于張某1與趙某之間的約定的訂金利息,故上訴人張某1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自2016年6月2日起趙某標注剩余100萬元,其應是明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自此時起上訴人趙某應退還剩余10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上訴人趙某提出本案不是民間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不應支付利息的意見,本院認為,資金占用費不僅存在于借貸關(guān)系中,考慮到占用資金的成本及給相對方造成的資金利息損失,從公平原則出發(fā),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計算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結(jié)合趙某已歸還部分款項的事實,計算如下:(一)按照2016年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計算本息為1179125元;扣減2020年7月14日歸還48萬元后,以69912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為702125元。(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70212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本息為711605元;扣減2020年12月25日歸還10萬元后,以61160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本息為614379元;扣減2021年2月6日歸還5萬元后,趙某仍應退還張某1564379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7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上訴人趙某提出張某1是為了承攬工程,應當預見到商業(yè)風險的意見,與上訴人趙某已退還部分訂金,無正當理由繼續(xù)占有資金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張某1提出趙某承諾按月3%支付工程訂金200萬元的利息,且其參加趙某與李某案件調(diào)解時,趙某承諾給其本利共計220萬元的意見。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上訴人張某1提出在其他案件調(diào)解時趙某同意給其本利共220萬元,趙某對此否認,張某1又未提供協(xié)議、結(jié)算書等證據(jù)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案涉訂金條上未約定利息,上訴人張某1提供的錄音中“利息咱算利息”,也未能證明雙方是就該筆訂金約定了三分利息。故上訴人張某1的該項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趙某提出余某支付給張某2的1萬元是替其退還張某1的訂金,應扣減該1萬元的意見,本院認為,余某與張某2該筆款項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并未作出備注,無法確認該筆款項與本案的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不予抵扣。上訴人趙某的該項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張某1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趙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未考慮多年來一方占有資金給另一方造成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21)晉0502民初1311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退還上訴人張某1564379元及利息(以564379元為基數(shù),從2021年2月7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200元,由張某1負擔7478元,趙某負擔4722元。保全費3520元,由趙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1320元(張某1預交10250元、趙某預交50元),由張某1負擔11827元,趙某負擔949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艷麗
審判員??王天明
審判員??焦瑛琴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婷楠
書記員??張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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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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