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成犯販賣毒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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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湘1022刑初214號

公訴機關(guān)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成,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6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宜章縣人民檢察院批準(zhǔn),2021年4月23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宜章縣看守所。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成受販毒人員姚華軍(在逃)的委托,多次為他人代購毒品。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1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成為陳某代購毒品300元。
2、2021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成為陳某代購毒品270元。
3、2021年2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成為陳某代購毒品150元。
4、2021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成為黃某某代購毒品300元,非法獲利40元。
5、2021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成為黃某某代購毒品400元,非法獲利100元。
6、2021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成為陳甲某代購毒品100元。
7、2021年3月13日中午13時許,被告人李某成為李某某代購毒品500元。
8、2021年3月1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李某成為李某某代購毒品500元。
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jīng)過、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陳甲某、黃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rèn)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rèn)筆錄;5、電子數(shù)據(jù):轉(zhuǎn)賬記錄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xì)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李某成多次向多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情節(jié)嚴(yán)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成在販賣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rèn)罪,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悔罪態(tài)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劣跡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成違法所得人民幣140元,繼續(xù)追繳,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王樂凱
法官助理段平慧
書記員歐生梅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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