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郭某2等繼承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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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0)遼0302民初4648號

原告:郭某1,女,1961年6月13日,滿族,住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
被告:郭某2,女,1963年8月13日生,滿族,住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
被告:郭某3,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滿族,住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文,遼寧弘揚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繼承人郭學品與被繼承人關素云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二女一子:長女郭某1、次女郭某2、長子郭某3。關素云于2009年8月23日死亡。郭學品于2018年2月4日死亡。郭學品、關素云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生前郭學品、關素云的共有房屋位于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建筑面積75.61平方米,產籍號:1-55-14-2011。
另查,郭學品因與長子郭某3發(fā)生矛盾并撕打,郭學品于1999年8月搬到長女郭某1家居住至2000年5月24日。
2010年3月8日,郭學品親筆書寫《遺囑》一份給郭某1,載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是自書遺囑如下:遺囑人郭學品,生有二個女兒、一個兒子,自愿將我的財產鐵東湖南東工人街13棟19號房屋三室(產權證號:00××36)繼承給我的大女郭某1所有。其原因一:我的老伴多年有病,72年做乳腺腺癌手術。拾貳歲大女兒郭某1操持起家務。洗衣服、做飯、擔水,受了不少苦。三十九歲才結婚。其二:在三個孩子當中,大女兒郭某1是最孝順。老伴去世后,只有大女兒經常來關心照顧我。我也委托她,我的生老病死,都由她負全責。所以我把名下的財產,死后給大女兒郭某1繼承。特立此遺囑為證。為避免事后有爭議,此遺囑為我的最終遺囑永不反悔?!毕路搅⑦z囑人處郭學品簽名、捺印并加蓋名章。
2012年12月31日,郭學品親筆書寫《更正》一份給郭某2,載明:“因2009年老伴去世,我無人照顧,大女兒夫妻提出叫我和他們一起生活,當年春節(jié),我在他們家住三天,不習慣,我就回家,答應所有條件一律作廢,特此更正”下方更正人處郭學品簽字、捺印。
2013年6月20日,郭學品親筆書寫《遺囑》一份給郭某1,載明:“我郭學品,在神志清楚的情況下,聲明以前給郭某2寫的字據(jù)作廢,生老病死,一切事務由大女兒郭某1負責?!毕路铰暶魅颂幑鶎W品簽名、捺印并加蓋名章。
2015年2月9日,郭學品親筆書寫《遺書》一份給郭某1,載明:“我生老病死,一切事務,由大女兒郭某1負責,喪葬費也歸郭某1所有?!毕路焦鶎W品簽名、捺印。
2017年9月29日,郭學品在打印好的《遺囑》上簽名,并交給郭某1,遺囑載明:“我郭學品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大女兒郭某1,丈夫活著時,經濟條件很好,以前也沒有給過什么。二女兒郭某2,老伴去世時,舊堡房子、存款,給了二女兒郭某2,郭某2繼承了大約20萬左右。兒子郭某3,18年前給購房款倆萬元。老伴活著時常年有病,孩子小,經濟條件不好。我欠了單位不少錢。大女兒郭某1上班就為家里還債款,為了這個家付出了很多?,F(xiàn)在丈夫去世,一個人帶著孩子很不容易。所以我把我名下的財產,繼承給我的大女兒郭某1所有。特立此遺囑為證。”下方立遺囑人郭學品簽名、捺印。見證人處王某、張某分別簽名、捺印。
再查,被繼承人郭學品去世后發(fā)放喪葬費撫恤金合計金額186953元,現(xiàn)該款項由鞍山市千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保管。被繼承人郭學品去世后,郭某1為父親郭學品辦理喪事支出:鞍山市殯儀館的一系列費用8070元、水、餅干、煙等約807元;先生、鮮花、燒紙、香爐、香、酒、白蠟、起靈炮、洗相、白布等約2410元;父母合葬費、安葬證費共計320元、墓地26200元,合計37807元。
2021年4月29日,
審判員呂歐免提撥通了遺囑見證人王某的電話,詢問2017年9月29日其在郭學品的遺囑上證明人處簽名按手印的情況。王某陳述:我的父親和郭學品是老朋友,我爸在村里當干部,郭大爺在東鞍山公社當干部。有時郭大爺就上我家來吃飯、聊天。后來我在村里當會計,我們關系一直很好。我因為別的事去他家找郭大爺,郭大爺親自跟我讓我?guī)退鰝€遺囑證明人,我就說:“你怎么不去做公證呢?”,他說:“我不敢去啊,我怕我兒子知道了來砸我家玻璃。我以后就跟大女兒了,就大女兒管我。……我不讓大女兒白管我,以后財產都給她。”。這個情況我知道,大女兒帶他看病。他大女兒從小就照顧家,因為郭大爺老伴有病身體不好。郭大爺把遺囑給我簽時,沒有人簽名,我是第一個簽名的,我沒看到郭大爺簽名。我丈夫身體不好,我不愿意去跟郭某3見面,我擔心郭某3來鬧我。同日,
審判員呂歐免提撥通了遺囑見證人張某的電話,張某陳述:郭學品是我的老患者,我是他的家庭醫(yī)生。我去郭學品家給他開藥扎針時,老爺子親自跟我說的,我當時沒有考慮太多就同意了。他把遺囑給我簽名時,上面老爺子已經簽名了,還有另外一個人也簽好名了,所以我沒看到老爺子簽名的過程。郭學品跟我說:“你當這么長時間保健醫(yī)了,一直都是大女兒管我,以后我的也都給我大女兒?!叶己蠡诤炦@個字了,本來跟我沒關系,我也不掙錢,還摻和進這件事了。”。兩名見證人均表示不能參加庭審,擔心被郭某3騷擾。

本院認為,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是適用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郭某1主張按遺囑繼承,郭某2、郭某3主張按法定繼承。訴爭房屋是郭學品、關素云夫妻共有。被繼承人關素云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故對于該房屋關素云所有的一半應由郭學品、郭某1、郭某2、郭某3分別繼承八分之一份額。關于郭某1要求按照被繼承人郭學品書寫的遺囑對訴爭房屋進行遺囑繼承一節(jié),對于郭某1提供的多份遺囑其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且郭某1提供的多份遺囑內容基本一致。其中該房屋郭學品所有的八分之五份額應按遺囑歸郭某1所有,故郭某1共擁有該房屋八分之六的份額。因雙方均主張該房屋所有權、認可該房屋總價值為200000元,考慮郭某1有訴爭房屋較大份額,故由郭某1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并給付郭某2、郭某3房屋折價款每人25000元。
關于郭某1主張被繼承人郭學品的喪葬費186953元歸郭某1所有一節(jié),此項費用是郭學品的喪葬費、撫恤金。在扣除郭某1喪葬支出37807元后還余149146元,應由郭某1、郭某2、郭某3均分,各得約49715.3元。故郭某1應領取87522.3元,郭某3、郭某2各領取49715.3元。關于郭某3辯稱自己也支出的喪葬費,給了郭某1,但庭審中回答不了給了郭某1的具體數(shù)額,亦未舉證證明,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郭某3辯稱郭某1支出的喪葬費是郭學品的錢,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郭某1主張郭某3返還郭某1代為墊付的被繼承人雇傭的保姆朱鳳菊的工資款3500元及主張的其它債務一節(jié),因郭某1在照顧郭學品的過程支付保姆工資及其它費用是作為社會公序良俗所認可的對父親的贍養(yǎng)行為,郭學品的遺囑也說明由于女兒郭某1照顧父母較多,所以其把遺產留給郭某1。在郭某1已按遺囑繼承了郭學品的遺產情況下,本院對此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郭某3、郭某2辯稱2017年9月29日《遺囑》不具有真實性,應按法定繼承?!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fā)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保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br /> 本院已電話核實兩名遺囑見證人,雖然兩名見證人沒有見到郭學品在其面前簽名按手印,但兩名見證人都陳述了郭學品本人拿打印遺囑找其見證,郭學品的真實意愿就是把遺產給大女兒郭某1,并且兩名見證人均簽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兩名見證人不愿到庭作證,稱害怕被郭某3騷擾,結合郭某3與父親郭學品曾發(fā)生撕打的事實,本院對兩名見證人的效力予以認可。郭某3、郭某2辯稱不認可郭學品簽字按手印的真實性,但不申請筆跡鑒定,本院無法采信其關于不是郭學品本人簽名按手印的辯解意見。而且即便2017年9月29日的遺囑無效,2013年6月20日的《遺囑》已說明2012年12月31日的《更正》作廢,則2010年3月8日的《遺囑》依然有效,該遺囑也表明郭學品的遺產由郭某1繼承,故本案對郭學品名下的遺產應按遺囑由郭某1繼承。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建筑面積75.61平方米,產籍號:1-55-14-2011的房屋由郭某1繼承;
二、郭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郭某2、郭某3房屋折價款每人25000元;
三、郭某1、郭某3、郭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自行到鞍山市千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領取郭學品的喪葬費、撫恤金,郭某1領取87522.3元,郭某3領取49715.3元,郭某2領取49715.3元;
四、駁回郭某1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43元,郭某1已預交,由郭某2負擔2281元,由郭某3負擔228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由郭某1負擔2281元,應予退還郭某145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呂歐
人民陪審員劉敬蘭
人民陪審員劉雪巖
書記員董曉明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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