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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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開設賭場罪(2021)滬0118刑初75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筆錄,證人何某1、李某1、何某2、時某某、徐某1、李某2、王1、潘某、何某3、馮某某、成某某、徐某2、朱某1、朱某2、秦某某、湯某某、陳某某、張某1、程某某、王某2、朱某3、黃某某、張某2、汝某1、汝某2、吳某某、李某3、張3、張某4、朱4、盧某某、羅某某、徐某3、周某某、田某、朱某5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現(xiàn)場照片、房屋租賃合同、房產(chǎn)證、檢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證據(jù)保全照片、收繳物品清單,案發(fā)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合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依法均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被告人李某系主犯,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朱秀玲
書記員張漪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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