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魯1002民初4349號
原告:孫某某,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漢族,住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
原告:王某1,女,1988年4月7日出生,漢族,住威?;鹁娓呒夹g產業(yè)開發(fā)區(qū)。
原告:王某2,男,1935年7月4日出生,漢族,住威海市文登區(qū)。
原告:劉某某,女,1936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住威海市文登區(qū)。
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呂以強,威海文登青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某,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住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
本案四原告等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相關證據,邵某未予質證,本院依法審查核實了上述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王某等11人在邵某承攬的泰浩廣場、欽村北山頂等工地提供鋪石板等勞務,但邵某未能及時支付全部勞務費。此后王某等人多次向邵某催告付款,后者均予推托。2020年3月9日,王某因病死亡。同年5月20日,經王某之妻孫某某等人再次追索,邵某出具欠條,確認欠付王某等11人勞務費共11萬元,并承諾2021年5月20日付清。然其至今未付。另,孫某某等11人就各自或配偶被邵某拖欠勞務費數額共同確認形成對賬單,該對賬單載明本案王某被欠勞務費數額為21211元(因11人勞務費總額超出11萬元,本案四原告自愿放棄3元,現為21208元)。上述對賬單雖未經邵某確認,但各人之合計勞務費數額仍為邵某欠條所認可的欠付11人的勞務費總額11萬元,11人內部份額(數額)的協議劃分,對邵某之權利并無任何損害,故本院對王某之妻孫某某等人共同確認的各自對邵某之勞務費債權數額予以確認。另,王某死亡時,未立有遺囑,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其妻孫某某、其女王某1、其父王某2、其母劉某某等四人。
上述事實有欠條、對賬單、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存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四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近親屬王某生前與邵某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為合法有效,王某享有請求邵某支付勞務費之債權。該債權屬于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可繼承債權,王某死亡后,可由其繼承人繼承。王某生前并未立有遺囑,四原告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王某生前對邵某享有的上述勞務費債權。邵某因拖延數年仍未全額支付而向權利人出具欠條,承諾限期履行,然其事后并未依諾支付,四原告作為現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繼續(xù)履行之責。而因邵某遲延不履行案涉金錢債務,四原告主張其自起訴之日起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四原告之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孫某某、王某1、王某2、劉某某勞務費21208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勞務費為基數,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元,由邵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王波
書記員鮑夢鴿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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