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豫0185民初2621號
原告:薛某,男,漢族,1953年4月12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告:王某,女,漢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登封市,系劉書輕妻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婷婷,河南嵩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宏博,系王某兒子。
被告:劉宏博,男,漢族,1990年3月24日出生,住登封市,系劉書輕兒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婷婷,河南嵩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漢族,1991年9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系劉書輕女兒。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婷婷,河南嵩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宏博,系劉某哥哥。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本案中,劉書輕于2014年1月8日去世,此時,原告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本案訴訟時效應從此時起計算,原告自2014年1月8日起三年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原告稱向王某、劉宏博打電話要過錢、與其弟弟薛建緒到被告家中要過錢,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上述主張權利事實,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在此期間發(fā)生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況?,F(xiàn)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已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被告辯稱原告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薛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薛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楊軍獻
書記員喬夢亭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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