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服務合同糾紛(2021)內0924民初645號
原告:興和縣同欣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1,內蒙古那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某2。
被告:蘇某,住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和縣。
本院審理查明:原告系興和縣陽光二期物業(yè)公司,從事物業(yè)服務工作。蘇某,又名蘇衛(wèi)系陽光二期14號樓2單元401業(yè)主,2017年、2018年被告每年支付物業(yè)費為614元,公共耗能費50元。經核對,蘇衛(wèi)與被告蘇某系同一人。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收據、收費賬單、被告戶籍信息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物業(yè)服務關系,在原告履行相應義務后,被告應當支付相應物業(yè)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蘇某給付原告欠付物業(yè)費1328元,款于判決生效后給付。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顓R至開戶名興和縣人民法院(附言注明:魏法官,645號案件賠款),開戶行名稱:中國農業(yè)銀行興和縣支行,行號:103203832617,賬號:×××。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蘇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文書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本規(guī)定即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本案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魏國光
書記員李雅囡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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