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故意毀壞財物罪(2021)魯1402刑初312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于山東省德州市,漢族,小學(xué)肄業(yè)(自報),無正式職業(yè)(自報),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12月2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行為于2021年4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21年4月18日在指定居所被監(jiān)視居住。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二、德州市某德城分局依法扣押并移交本院的被告人董某某作案工具梅花扳手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劉印江
書記員夏明雪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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