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黃某英、周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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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湘0923民初1598號

原告: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縣東坪鎮(zhèn)城南區(qū)紫薇路79號。
法定代表人:諶燦球,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強明,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黃某英,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漢族,務工,住安化縣。
被告:周某明,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安化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8日,被告黃某英、周某明因買車向原告所屬冷市支行貸款30000元,約定期限36個月,年利率9.97488%,原告與被告黃某英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被告周某明作為借款人同樣在《個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處簽字確認,同時被告周某明向原告出具了《共同債務承諾書》,承諾被告黃某英在原告處的借款為被告黃某英、周某明的夫妻共同債務,愿意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黃某英、周某明向原告借款后,將利息清至2020年5月29日。截至2021年4月16日止,被告黃某英、周某明尚欠原告貸款本金30000元,利息3212元,本息合計33212元。2020年3月3日被告黃某英與被告周某明協(xié)議離婚,約定雙方于2018年2月28日在原告處的30000元借款全部由被告周某明負責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英、周某明與原告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共同債務承諾書》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將款借給被告黃某英、周某明,被告黃某英、周某明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屬于違反合同約定,且上述貸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雖現(xiàn)被告黃某英、周某明已協(xié)議離婚,并就此貸款的償還進行了約定,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對夫妻財產(chǎn)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quán)人仍有權(quán)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quán)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xié)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被告黃某英、周某明的離婚協(xié)議中雖然約定該債務由被告周某明償還,但該約定系被告黃某英與被告周某明之間的內(nèi)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quán)人即本案原告。故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黃某英、周某明共同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英、周某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30000元,利息3212元,本息合計33212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4月16日止)。2021年4月16日以后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6元,減半收取318元,由被告黃某英、周某明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如義務人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權(quán)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楊莉
法官助理黃純
書記員吳貝芬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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