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某某與吳某某、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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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湘0102民初8000號

原告:盧某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貞敏,湖南澤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英姿,湖南澤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縣。
被告:黃某,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縣。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全黎明,湖南瀟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審理查明,吳某某與盧某某系朋友關系,吳某某與黃某系夫妻關系。吳某某以借錢投資為由向原告盧某某借款。2018年11月27日,原告盧某某與被告吳某某簽訂了《借款協議》一份,約定:盧某某貸給吳某某人民幣500萬元整,月息2%,每月22日由吳某某支付當月利息給盧某某,借款期限以盧某某通知為準,以盧某某通知后第7個自然日為還款日期;吳某某承諾以其個人和家庭法定關系人名下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財產為此500萬元借款作為永久不可撤銷的擔保;吳某某違約逾期還款或逾期支付借款利息,除收取本協議約定利息外,另加收每日本金5‰作為違約金。2018年12月5日,原告盧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吳某某支付了借款500萬元。同日,吳某某又向原告盧某某出具了《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盧某某人民幣500萬元整,關于此借款事項其他約定按雙方借款協議執(zhí)行?!焙髤悄衬诚虮R某某償還了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按合同約定將利息付至了2020年12月22日。2021年3月8日,盧某某通過微信向吳某某發(fā)送信息如下:“吳某某同志,今天是2021年3月8號了,你欠了我2個月利息,打你電話不接,微信也不回,承諾的又不兌現。根據我們簽訂的借款協議,請你務必在七天內還清本息:本金300萬元整,另外至3月5號欠利息6萬元X2=12萬元整,兩項合計312萬元整!特此通知!盧某某。”后吳某某未償還借款,盧某某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本案訴訟。
上述事實有《借款協議》、《借條》、《個人結算業(yè)務申請書》、微信聊天記錄、結婚登記資料、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雙方之間簽訂的《借款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吳某某向盧某某借款,盧某某也向吳某某實際支付了借款,故雙方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吳某某拖欠盧某某借款300萬元不還的行為損害了盧某某的合法權益,故本院對盧某某要求其立即償還該借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盧某某要求吳某某以3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5.4%的標準支付逾期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訴請,不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對逾期利息起算點本院按照款項出借時間和還款情況,依法確定為2021年1月5日。盧某某要求黃某與吳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因黃某未在《借款協議》和《借條》上簽字確認,盧某某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該借款系基于兩被告共同意思表示或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因此本院對該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盧某某還要求吳某某賠償其訴訟財產保全費損失3200元,因該項費用并非必要產生,故本院對盧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盧某某借款本金300萬元;
二、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盧某某借款逾期利息(以300萬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的標準計算);
三、駁回盧某某對黃某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盧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2035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37035元,由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于敏
人民陪審員康毅
人民陪審員李月嬌
法官助理石俏枝
代理書記員石俏枝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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