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周某花、黃某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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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湘0923民初1597號

原告: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縣東坪鎮(zhèn)城南區(qū)紫薇路79號。
法定代表人:諶燦球,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強明,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周某花,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漢族,住安化縣。
被告:黃某君,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漢族,住安化縣。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周某花因家用于2018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與原告簽訂了《農(nóng)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被告黃某君作為被告周某花的配偶向原告出具了《共同債務承諾書》,承諾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愿意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掇r(nóng)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36個月,即從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年利率9.9749%,到期還本,按期結息,每季度20日為約定還款日。如借款人存在未按期結息等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債務履行的情形,貸款人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借款本息。2018年11月26日,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周某花發(fā)放貸款30000元。貸款后,被告僅將利息清至2020年8月10日,之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截至2021年4月16日止,被告周某花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484元,本息合計32484元。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花與原告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農(nóng)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及被告黃某君與原告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共同債務承諾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已向兩被告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合同義務,兩被告未按約定按期償還款項,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反合同約定的法律后果,且上述貸款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六十二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某花于2018年11月26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26042201800000549號《農(nóng)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
二、被告周某花、黃某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484元,本息合計32484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4月16日止)。2021年4月16日以后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
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2元,減半收取306元,由被告周某花、黃某君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
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如義務人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楊莉
法官助理黃純
書記員吳貝芬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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