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1等與曹某2遺囑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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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遺囑繼承糾紛(2021)京03民終631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某1,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2,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虹飛,北京市律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當事人(原審被告):曹某3,男,1961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東城區(qū)。
原審當事人(原審被告):曹某4,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間市。
原審當事人(原審被告):曹某5,女,195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繼承人曹某3于1933年8月5日出生,于2010年6月16日死亡。曹某3共兩段婚姻,與前妻育有曹某4及曹某5,與妻子孫某某育有曹某2、曹某1、曹某3。孫某某于1990年3月19日死亡。庭審中,曹某2和曹某1確認,曹某3生前,曹某1與其共同生活,曹某1名下無其他產權房屋。
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號房屋于1999年登記在曹某3名下。曹某3生前立有一封打印的代書遺囑,曹某3在該遺囑上簽名并注明日期,有兩個見證人孫某1、石某某簽名,并由其中一人注明日期。該遺囑內容為:原北京飯店北側霞公府處房產歸曹某1所有(現(xiàn)該處房產已拆,該處拆遷款已全部給予曹某1);現(xiàn)有楊梅竹斜街一處房產歸曹某1所有;現(xiàn)朝陽區(qū)××號房產(此處房產已按房改優(yōu)惠政策購買,購買該房產時曹某3出資2萬元)歸曹某2、曹某1兩人所有,每人各占50%的產權;除上述房產外我無其他遺產;其他子女不享受上述三處房產的任何權利。訴訟過程中經詢,孫某1及石某某不能到庭陳述或提交書面意見。
×××小型面包車登記在曹某3名下,出廠日期為2008年10月9日,現(xiàn)由曹某1實際控制使用。曹某2與曹某1均要求繼承車輛,支付對方折價款,雙方一致認可車輛現(xiàn)價值為2萬元。但曹某1表示由于其孩子殘疾,需要使用車輛作為看病交通工具,對此其提供了殘疾證在案佐證。
曹某3名下另有銀行賬戶存款99769.91元,現(xiàn)由曹某2實際控制。
另查,2010年8月29日,曹某1、曹某3、曹某4簽訂《協(xié)議》,協(xié)議中寫明了曹某3去世前所花費的醫(yī)療費及出殯期間的費用共計45880元,由曹某1、曹某3、曹某4及曹某2各承擔了四分之一;曹某1自愿支付曹某4負擔的四分之一醫(yī)療費和殯葬費11470元,曹某1另自愿補償曹某42萬元(因曹某4生活在農村,生活比較困難),曹某4自愿放棄對曹某3遺產和其他錢、財、物等繼承權。
訴訟過程中,曹某5向法院提交《放棄繼承權協(xié)議書》,內容為:被繼承人曹某3死亡后留有如下遺產北京市朝陽區(qū)××號,我是被繼承人的女兒,現(xiàn)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遺產,我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特此聲明,聲明人曹某5,代書人高某某(曹某5之夫),2020年10月21日。由于曹某5未出庭應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致電詢問曹某5對×××小型面包車及銀行賬戶存款99769.91元的繼承意見,曹某5表示對房屋、車輛、現(xiàn)金均放棄繼承權。
另外,原審筆錄中記載,曹某3對北京市朝陽區(qū)××號房屋表示放棄繼承。由于曹某3未出庭應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致電詢問曹某3對北京市朝陽區(qū)××號房屋、×××小型面包車及銀行賬戶存款99769.91元的繼承意見,曹某3表示均放棄繼承權。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本案中,需要處分的財產有三部分,一是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號房屋,二是×××小型面包車,三是曹某3名下存款99769.91元。其中第二項和第三項財產,沒有遺囑,一審法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因其他繼承人曹某3、曹某4、曹某5均放棄了繼承權,故上述車輛和存款由曹某2和曹某1繼承。關于車輛,雙方在庭審中認可車輛價格為2萬元,一審法院結合雙方生活現(xiàn)狀,一審法院判令車輛由曹某1繼承,由曹某1支付曹某3車輛折價款1萬元。針對存款部分,由于曹某1一直與曹某3一起居住生活,雖然曹某3生前有退休工資可供其本人花銷,但老人年事已高,需要人照管,曹某1與其一起生活,對于被繼承人的生活起居必然會承擔更多的照管義務,故一審法院對于存款部分酌情判令由曹某2繼承4萬元,由曹某1繼承59769.91元。因存款由曹某2持有,故由曹某2向曹某1支付。針對房屋部分,曹某2提供了一份打印遺囑,審理中曹某1對該遺囑的有效性產生了質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fā)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曹某2提供的打印遺囑形式上符合民法典對于打印遺囑的規(guī)定,故一審法院認定合法有效。雖然曹某1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但未就簽名的真實性申請鑒定或提供相反證據否認遺囑的真實性,故一審法院對其意見不予采納。綜上,針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號房屋的處理,應按照遺囑記載,由曹某2、曹某1各繼承50%。曹某3、曹某4及曹某5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判決。判決:一、登記在被繼承人曹某3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號房屋由曹某2和曹某1各繼承百分之五十的份額;二、被繼承人曹某3名下×××小型面包車由曹某1繼承,曹某1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曹某2折價款一萬元;三、曹某2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曹某1被繼承人曹某3存款五萬九千七百六十九元九角一分元;四、駁回曹某2及曹某1的其他請求。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曹某2負擔575元(已交納),由曹某1負擔57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曹某2)。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在于涉案打印遺囑的效力和遺產份額的分割問題。就庭審查明的事實,涉案打印遺囑在形式上并未違反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目前亦無證據否認上述打印遺囑的真實性,一審法院根據該遺囑對涉案房屋做出相應的分割是正確的。一審法院的其他處理亦無不當。

綜上所述,曹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曹某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林存義
審判員薛妍
審判員趙霞
法官助理眭立
法官助理劉艷輝
書記員王艷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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