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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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交通肇事罪(2021)蘇0582刑初777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卞某,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無為縣,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安徽省無為縣,現(xiàn)住上海市青浦區(qū)。2021年3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

本院認為:被告人卞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卞某犯罪后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可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卞某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宣告緩刑。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本院為嚴肅法制,維護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劉麗娟
書記員徐可人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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