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寬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0)吉0103民初3961號
原告:宋某,現(xiàn)住長春市南關區(qū)。
被告: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明陽分公司。
負責人:楊某。
被告:楊某,現(xiàn)住長春市南關區(qū)。
經審理查明,被告建工集團承建吉林市兆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位于中興街棚戶區(qū)改造一期項目兆隆城市廣場項目。計劃開工時間為2016年3月28日,竣工日期為2018年10月31日。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26日,被告建工集團明陽分公司陸續(xù)向原告購買鋼材,在銷售明細單中,由被告建工集團公司員工單志簽字,并加蓋“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中興街棚戶區(qū)改造A區(qū)一期(兆隆·城市廣場)項目”章。2017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建工集團明陽分公司簽訂《鋼材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2804351.92元,付款期限為:甲方收到每批貨物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付清貨款。交貨地點:工地現(xiàn)場。合同第十條約定:“甲乙雙方約定,如果甲方未按照約定時間交付貨款,甲方違約金按貨款數額年利率20%計算,直至貨款結清為止?!焙贤擅麝柗止矩撠熑藯钅澈炞执_認。合同簽訂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故被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一、關于三被告是否應當承擔給付貨款共計2804951.92元的問題。原告與被告建工集團明陽分工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F(xiàn)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全部貨物,被告未及時足額給付貨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建工集團是否應當承擔償還義務的問題。庭審中,建工集團抗辯稱,建工集團明陽分工并非兆隆城市廣場的承建方,且合同沒有明陽分公司的公章,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購銷合同關系,其不應承擔給付貨款的義務。但從庭審中原告提供的銷售明細中可以看出,原告將貨物送到吉林兆隆城市廣場A15#,并有被告建工集團工作人員單志的簽字確認,雖然此份銷售明細并未體現(xiàn)全部貨物內容,但可以推斷出原告將貨物送到被告建工集團承建的兆隆城市廣場項目的事實。同時,建工集團明陽分公司與原告簽訂《鋼材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總價款為2804351.92元,雖然該合同沒有明陽分公司的蓋章,但有負責人楊某簽字確認,建工集團作為明陽分公司的總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規(guī)定,建工集團應當對明陽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還款責任。對于楊某本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楊某是明陽分公司的負責人,庭審中原告也自認被告楊某為履行負責人義務,系職務行為,應由公司承擔責任,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楊某承擔給付貨款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違約金及具體數額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北景钢?,雖然原告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被告未按期給付貨款應承擔20%的違約金,但該違約金約定過高,鑒于公平原則,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違約金足以彌補原告的損失,故將違約金確定為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宜。
被告建工集團明陽分公司及楊某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應由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明陽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向原告宋某給付鋼材款共計2804351.92元及違約金(以2804351.92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15元,由被告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明陽分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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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景?輝
人民陪審員劉?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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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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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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