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與齊某某吳起三星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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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起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陜0626民初1085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1962年4月12日生,陜西省吳起縣人。公民身份號碼:61062XXXX204120440。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陜西勝利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某某,男,漢族,1986年11月10日生,陜西省吳起縣人。公民身份號碼:61062XXXX61110077X。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某某(齊某某妻子),女,漢族,1995年11月6日生,甘肅省華池縣人。公民身份號碼:62282XXXX511060424。
被告:吳起三星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吳起縣金馬工業(yè)園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26MA6YE34H8D。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吳起支公司。住所地:吳起縣學府園。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26MA6YE1DD7T。
負責人:齊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某,男,該公司職工。

對于各方?jīng)]有爭議的事故經(jīng)過、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陜JXXXXX號重型罐式貨車掛靠于被告吳起三星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對外經(jīng)營、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吳起支公司承保陜JXXXXX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5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等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本次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某某被送往吳起縣人民醫(yī)院救治,住院55天,花去醫(yī)療費18362.67元。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劉某某進行鑒定,鑒定意見:劉某某的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60日,鑒定費1010元。被告齊某某先后向原告墊付4200元,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吳起支公司先后向原告墊付10000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某自愿放棄對侵權人王某某(已死亡)的賠償責任。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對本次事故傷者趙生權作出一審民事賠償判決,判決由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吳起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趙生權12200元(醫(yī)療費5000元、誤工費4000元、護理費3000元、交通費2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趙生權5860.64元(醫(yī)療費4030.64元、住院伙食補助615元、誤工費665元、護理費55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齊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與他人發(fā)生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齊某某、王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事實清楚、合法有效,其應按照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劃分承擔民事責任。被告齊某某駕駛的陜JXXXXX號重型罐式貨車掛靠于被告吳起三星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故吳起三星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按照責任比例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吳起支公司承保陜JXXXXX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預留其余受傷者交強險份額),不足部分,在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承擔50%的賠償責任。保險范圍外的損失,由被告齊某某承擔50%賠償責任。原告劉某某人身損害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結合吳起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出院病人結算清單核算為18362.67元;2.誤工費:結合陜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鑒定意見,核算為15600元(130元/天×120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結合陜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住院天數(shù),核算為2750元(50元/天×55天);4.營養(yǎng)費:結合陜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鑒定意見,核算為1800元(30元/天×60天);5.護理費:結合陜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鑒定意見,核算為6000元(100元/天×60天);6.鑒定費1010元;7.交通費:原告未提供票據(jù),結合原告就醫(yī)或者復查病情實際發(fā)生的費用酌情認定500元。住宿費未提交證據(jù),不予支持,精神撫慰金因未達到傷殘等級,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劉某某的損失共計46022.6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吳起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21800元(醫(yī)療費5000元、誤工費12000元、護理費4300元、交通費5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1606.34元,其中醫(yī)療費6681.34元(13362.67元×50%)、誤工費1800元(3600元×50%)、住院伙食補助1375元(2750元×50%)、營養(yǎng)費900元(1800元×50%)、護理費850元(1700元×50%)。兩項合計33406.3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賠付時扣除被告齊某某墊付的4200元和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吳起支公司墊付的10000元。
二、由齊某某賠償原告劉某某鑒定費505元(1010元×50%),被告吳起三星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293元,減半收取146.5元,由被告齊某某負擔,被告吳起三星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志鋒
書記員陳佳億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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