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楊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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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湘0923民初816號

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縣東坪鎮(zhèn)城南區(qū)紫薇路79號。
法定代表人:諶燦球,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琪,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楊某,男,漢族。
被告:王某,女,漢族。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2月4日,被告楊某因養(yǎng)豬需要資金向原告所屬羊角塘支行(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羊角塘信用社)借款50000元,約定該筆借款的借期為36個月,月利率為11.25‰,雙方簽訂了借款借據、《個人貸款合同》。該筆借款利息清至2017年7月10日。截至2021年3月1日,被告楊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24439元,本息共計73439元。該筆借款發(fā)生時,被告楊某、王某系夫妻關系,且被告王某亦在借款借據、《個人貸款合同》上簽字確認。2015年7月6日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jiān)管局批復湖南安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yè),該行開業(yè)的同時,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含所轄信用社、分社、儲蓄所)的所有債權、債務均由湖南安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與原告安化農商銀行簽訂的借款借據、《個人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將款借給被告,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屬于違反合同約定,被告楊某理應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償還義務。該筆借款發(fā)生在被告楊某、王某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被告王某均在借款借據、《個人貸款合同》上簽字確認,故該筆貸款應視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jiān)管局有關批復獲準開業(yè),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含所轄信用社、分社、儲蓄所)的所有債權、債務均由湖南安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擔。原告向被告楊某、王某主張償還借款本息的主體適格,被告未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應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49000元,利息24439元,本息共計73439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3月1日止)。2021年3月1日以后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6元,由被告楊某、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如義務人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長李勝平
人民陪審員王太石
人民陪審員黃正文
法官助理楊睿
書記員吳貝芬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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