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某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遼寧某某建設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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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遼0603民初3304號

原告:丹東市某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振興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廣宇,遼寧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遼寧某某建設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振興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簽訂合作協(xié)議一份,約定原告同意向被告預付60萬元工程款用于施工,被告承諾其所承攬的燃氣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被告若未將該款項用于原告工程或未將自己承攬的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則須無條件將款項全部返還給原告。同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該60萬元工程款。后約定的返還條件成就,被告未能按照約定返還該工程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提出將工程款轉(zhuǎn)變?yōu)榻杩?,原告同意后,被告?017年4月25日為原告出具了關(guān)于該60萬元的借據(jù)一份,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及借款期限。此款經(jīng)原告催要后,被告未能償還,原告于2021年5月7日訴至本院。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合作協(xié)議、收據(jù)、借據(jù)及原告的陳述筆錄等證明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達成將預付的工程款轉(zhuǎn)變?yōu)榻杩畹暮弦?,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自借據(jù)出具之日起雙方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依法成立且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對于沒有約定借款期限的借款,被告未能在貸款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遼寧某某建設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丹東市某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60萬元及利息(以60萬元為本金,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已減半收?。?、保全費3670元,合計8570元,由被告遼寧某某建設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經(jīng)本院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費。若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nèi)不交上訴費,則視為自動放棄上訴權(quán)。

審判員常聞赫
書記員程銘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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