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盜竊罪(2021)蘇0706刑初332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江蘇省漣水縣灰墩辦事處韓莊村楊莊組15號。被告人程某某曾因詐騙、盜竊,分別于1994年2月、2006年1月12日、2009年7月18日、2011年10月25日被淮安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二年、一年九個月、一年、一年三個月;又因犯盜竊罪,分別于1996年8月22日、2003年11月24日被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詐騙罪,分別于2011年6月13日、2013年4月16日、2014年6月10日被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再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F(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審。本院于2021年7月2日決定對其逮捕,同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連云港市看守所。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某退賠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實際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季銳
法官助理王羽
書記員陳月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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