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猗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021)晉0821民初1568號
原告侯某某,男,1954年1月24日生,漢族,住臨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英杰,臨猗縣郇陽市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孫某某,男,1978年7月18日生,漢族,住運城市。
根據上述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涉案房屋位于臨猗縣城西大街果品公司綜合樓,房產證號為臨房權證(2003城字第XXXX號)。孫某某與謝會善1999年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購買了涉案房屋,同年11月11日孫某某與郭燕結婚,2003年12月15日孫某某申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為孫某某,共有人為郭燕。2006年孫某某、郭燕因性格不合協(xié)議離婚,約定“雙方所住房屋系男方婚前財產,歸男方所有”。2007年10月1日孫某某與原告侯某某簽訂買賣房協(xié)議,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原告侯某某,約定:房屋價款為90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收到款后,并將房產證等有關手續(xù)一并交與乙方,如乙方房屋過戶、變賣、轉讓、交換或變更,需要手續(xù)時甲方應協(xié)助辦理等,后侯某某按約交付了購房款,孫某某將涉案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交給侯某某,侯某某隨即入住。之后侯某某多次要求孫某某協(xié)助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xù)均未果,遂于2021年5月24日訴至本院,請求依法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產過戶的有關手續(xù);本案訴訟費用由孫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就房屋的位置、面積、房產證號、交易價格、交易方式等進行了明確約定,該約定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責任。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本案原被告雙方在簽訂合同后,在原告侯某某按約履行了其交付購房款的合同義務后,被告孫某某亦應按約履行其交付房屋、房產證及協(xié)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合同義務,而孫某某自合同簽訂至今拒不履行其協(xié)助侯某某辦理涉案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顯然于情于理于法皆不通,因此侯某某要求孫某某協(xié)助其履行辦理涉案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侯某某與被告孫某某所簽房屋買賣協(xié)議合法有效。
二、被告孫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協(xié)助原告侯某某辦理臨猗縣縣城西大街果品公司綜合樓西單元3樓306號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永平
書記員王曉歡
2021-07-03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