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晉0703民初743號
原告:程某1,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晉中市太谷區(qū)村民,住本村光明街××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二敬,男,晉中市太谷區(qū)村民,系原告之父。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玲,女,晉中市太谷區(qū)村民,系原告之姐。
被告:武某1,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晉中市太谷區(qū)村民,住該村××路××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于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被告表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相識,于2007年11月27日在晉中市太谷區(qū)婚姻登記中心辦理了結婚登記。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程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武某2。2021年1月原、被告購買車牌號為晉K4××××長安汽車一輛,登記在被告名下?,F雙方有存款5萬元?,F原告因與被告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因雙方各執(zhí)己見,調解未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尚可,婚后生育有兩個孩子,而且兩個孩子都還年幼,正處于身體和性格發(fā)育形成的關鍵期,父母理應多予關心教育,原、被告離婚勢必對于孩子的成長和學習產生不利影響?,F雙方雖發(fā)生矛盾,尚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武某1也不同意離婚,十余年的相識、相守實屬不易,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問題,夫妻關系仍可維系。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程某1要求與被告武某1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致國
書記員石慶璐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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