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保險糾紛(2021)豫1623民初3560號
原告:趙某,女,漢族,1995年6月8日出生,住周口市川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心亮,河南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負責人:姚勇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0838。
住所地:中州路69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靜,河南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依據(jù)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21年1月04日9時25分許,在商水縣譚莊鎮(zhèn)老支農(nóng)場路口處,趙保中駕駛豫P×××××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程大允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雙方車輛受損,程大允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商水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作出第41162342021000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趙保中負事故全部責任、程大允無責任。該事故造成趙某所有的豫P×××××小型普通客車輛受損,2021年4月19日河南鑫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標的豫P×××××東風日產(chǎn)牌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價值為13546元(壹萬叁仟伍佰肆拾陸元整)。原告為此支出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1400元。
另查,豫P×××××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112812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機動車商業(yè)險保險合同,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12812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13546元。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的評估費、施救費共計34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關于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鑒定報告中更換的零件中有些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jù),對此辯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趙某所有的豫P×××××小型普通客車的車輛損失13546元、拖車費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元、評估費2000元,共計211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魏建軍
書記員梁蒙蒙
2021-07-05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