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唐某1等與被告冷水灘區(qū)鳳凰街道四丘田社區(qū)劉家居民小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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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2021)湘1103民初3193號

原告:熊某,女,漢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戶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qū)。
原告:唐某1,女,漢族,2005年11月9日出生,戶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qū)。
原告:唐某2,男,漢族,2010年10月1日出生,戶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qū)。
原告唐某1、唐某2的法定代理人:熊某,女,漢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戶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qū),系原告唐某1、唐某2之母。
被告:冷水灘區(qū)鳳凰街道四丘田社區(qū)劉家居民小組,住所地冷水灘區(qū)鳳凰街道四丘田社區(qū)劉家組。
負責人:劉列一,組長。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如下:原告熊某自出生落戶在被告四丘田劉家居民小組,分有責任承包地。1998年4月10日,原告熊某與唐明華在冷水灘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2005年11月9日生育原告唐某1,2010年10月1日生育原告唐某2,唐某1、唐某2均隨母親落戶在被告處。原告一直在該村購買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至今,分有責任田,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具有村民小組集體成員資格。2020年7月30日經(2020)湘1103民初290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為被告劉家居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18年6月10日、2020年1月20日、2021年2月28日按人均分配集體土地收益租金900元、1000元、2400元,共計4300元時,仍以原告系外嫁女為由,拒絕分配集體土地收益租金給原告,因而釀成糾紛。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土地征收補償款是因國家征收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損失給予的補償,在征收地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應當享有分配該筆土地補償款的權利。原告唐某1、唐某2出生后落戶在被告劉家居民小組,并一直隨其母生活在被告劉家居民小組,屬于被告劉家居民小組的成員,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以支持”的規(guī)定,原告依法應當享有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權。因此,原告熊某、唐某1、唐某2訴請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分配款4300元/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冷水灘區(qū)鳳凰街道四丘田社區(qū)劉家居民小組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熊某集體土地收益租金4300元(以實際發(fā)放金額為準);
二、被告冷水灘區(qū)鳳凰街道四丘田社區(qū)劉家居民小組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唐某1集體土地收益租金4300元(以實際發(fā)放金額為準);
三、被告冷水灘區(qū)鳳凰街道四丘田社區(qū)劉家居民小組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唐某2集體土地收益租金4300元(以實際發(fā)放金額為準)。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4元,減半收取62元,由被告冷水灘區(qū)鳳凰街道四丘田社區(qū)劉家居民小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蔣翠霞
法官助理潘文軒
書記員劉笛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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