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單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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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2民初1140號

原告:王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某,樺甸市紅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單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月8日,單某為王某出具一份欠據(jù)。內容:本人欠王某2萬元,至2011年1月8日,利息1萬元。本人自留地由于抵押別人,如王某抽回,即辦抵押直至本人抽回為止,期限兩年。如抽不回由王某所有??湛跓o憑,特立此據(jù)。
認定以上事實證據(jù):欠據(jù)、庭審筆錄。

本院認為,從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認定雙方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該借款合同有效。單某未及時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單某給付借款本金及截止至2011年1月8日的利息1萬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自2011年1月9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一節(jié),因該規(guī)定自2019年8月20日開始執(zhí)行,之前并無此規(guī)定,而此規(guī)定的年利率為3.85%,同時從單某為王某出具的欠據(jù)可以認定雙方約定了利息,且原告主張年利率為3.85%,明顯少欠據(jù)中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的利息,故原告此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單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王某借款本金2萬元及截止至2011年1月8日的利息1萬元。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2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85%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債務履行完畢時止的利息,以2萬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執(zhí)行時另行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公告費240元,由單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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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王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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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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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李金秀
書記員張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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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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