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與陶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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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381民初4561號

原告:文某,女,漢族,農民,住所地:遼寧省海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賢文,系海城市大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1,男,漢族,農民,住所地:遼寧省海城市。

經審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年××月舉行結婚儀式結婚,于××××年××月××日生育長子陶某2(現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陶某3。原、被告雙方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楹笤媾c被告父母關系不和睦,因發(fā)生瑣事原告于2015年離家出走。庭審中被告同意離婚。在訴訟中,經本院征求陶士睿本人意見,其明確表示愿意跟隨被告一起生活。
上述事實,除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外,原告提供的證據有: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1張。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婚姻的存續(xù)應以感情為基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準予離婚。原告訴請離婚,被告庭審中表示同意離婚,故對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孩子由誰撫養(yǎng)一節(jié),原告主張?zhí)漳?由被告撫養(yǎng),被告同意撫養(yǎng)且本院通過詢問陶某3本人其表示愿意和被告陶某1在一起生活,故陶某3由被告撫養(yǎng)。關于撫養(yǎng)費,原告現患有疾病沒有穩(wěn)定收入,故本院認為撫養(yǎng)費每個月300元為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文某與被告陶某1離婚;
二、婚生子陶某3由被告陶某1撫養(yǎng),原告文某從2021年7月起,每月給付被告陶某1子女撫養(yǎng)費300元,至陶某3經濟獨立時止;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150元,被告承擔150元。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路宏
人民陪審員張曉蕓
人民陪審員周杰
書記員羅靖怡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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