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粵0307民初19509號
原告胡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河南省固始縣。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廣東慧爾斐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河南省固始縣。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款收據,收款收據手寫內容為:今借胡某某現金貳萬元?!?br />
原告主張,被告于2015年向原告購得一批電腦,尚有余款2萬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促未及時支付款項,遂向原告出具了案涉收款收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被告發(fā)送信息,“還有幾天就過年了款什么時候幫我轉呢”;并將被告發(fā)送給原告內容為“的確是應該付款了,思考很久不好意思回話,真的對不起,由于今年的事情特別多,造成了經濟特別困難,實在是現在沒錢,看在多年的交情上,希望你能理解,這個二萬元明年就是討飯也還上”截圖轉發(fā)給被告。被告回復,“知道了,還沒結到賬”。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在訴訟中有提供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反駁原告請求的權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達訴狀及證據副本后未提供答辯及證據,視為被告對相關權利的放棄。
被告向原告出具債權性憑據,確認向原告借款2萬元,但根據原告的陳述,案涉款項并非借款,而是被告尚欠的貨款,因此相關憑據應視為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xié)議”,原告可按民間借貸向被告主張權利。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2萬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按民間借貸主張權利,則不得適用司法解釋關于逾期支付貨款的相關規(guī)定,而應適用民間借貸的相關規(guī)定。借款憑據未約定償還日期,亦未約定利息,原告可隨時向被告主張權利,但應給予被告必要的準備期間,根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催促被告付款,本院酌情確定被告應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履行付款義務,自2021年3月1日起,被告應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原告可要求被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對原告超出的逾期利息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胡某某2萬元,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按該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3元,由原告負擔15元,被告負擔158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逕付15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趙坤東
書記員曾巧婷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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