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華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豫1622民初3395號
原告:西華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
地址:西華縣縣城箕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高瑞,該社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四俠,趙彥淞,河南五色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該社法律顧問。
被告:杜高峰,男,漢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華縣。
被告:張雯雯,女,漢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華縣。
被告:張勝冰,女,漢族,1994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華縣。
被告:宋二紅,男,漢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華縣。
駁回原告西華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對被告杜高峰、被告張雯雯、被告張勝冰、被告宋二紅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36元,退還給原告西華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述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胡立新
法官助理王瓊
書記員賈凱琳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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