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2021)遼01民終1013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呂某,男,漢族,住沈陽市和平區(qū)。
法定代理人:唱某,女,漢族,住沈陽市沈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陽新世界新匯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qū)南京南街**。
法定代表人:陳耀豪,該公司地區(qū)總監(jiān)。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陽、孫藝丹,遼寧同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世界(沈陽)房地產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qū)澳門路**
法定代表人:陳耀豪,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卓林、關越男,北京市中倫文德(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呂某與被告沈陽新世界新匯置業(yè)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沈陽新世界新匯置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位于沈陽市和平區(qū)商品房一處。其中合同第八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5年1月31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將具備下列第1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合同附件三《XX公寓精裝修交房標準》中約定公寓單位:6.空調:VRV空調系統(tǒng)。附件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第十九條約定:“自該商品房交付或視為交付之日起,出賣人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中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對商品房承擔保修責任?!弊≌|量保證書約定,供熱和供冷系統(tǒng):2個采暖期、供冷期。2014年11月28日,被告沈陽新世界新匯置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涉訴房屋。當日,原告在《業(yè)主方檢查驗單》空調機組是否正常處,勾選“是”。2020年4月8日,施工單位遼寧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天化豐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改造保修承諾書一份,承諾:1、空調外幕墻百葉改造完畢后,空調制冷可使室內溫度在原設計的工況及配比的條件下達到設計要求26度標準,若不達標則由空調安裝單位負責恢復外墻百葉的原有結構。2、空調外幕墻百葉改造完畢制冷效果達標后,空調間內的空調外幕墻百葉的質量問題由遼寧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質保,空調間內的防水問題由防水施工單位天津天化豐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進行質保。庭審中,原告提交新世界名匯空調檢查表顯示,2019年7月28日,室外溫度33℃,客廳出風口溫度11.4℃、室內溫度28℃,主臥出風口溫度12.6℃、室內溫度29.8℃;2020年6月21日,室外溫度32℃,客廳出風口溫度10.9℃、室內溫度25.9℃,主臥出風口溫度7.4℃、室內溫度27.4℃;2020年7月24日,室外溫度33℃,客廳出風口溫度9.7℃、室內溫度27.8℃,主臥出風口溫度7.6℃、室內溫度28.3℃。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系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原告要求被告更換空調系統(tǒng)以達到室內26攝氏度的居住標準,應對此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購買房屋的空調制冷標準未做特別約定,僅約定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后交付買受人。涉訴房屋已按合同約定交付原告。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及《住宅質量保證書》約定,供熱和供冷系統(tǒng)的質保期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涉訴房屋已于2014年11月28日交付原告,供冷系統(tǒng)的質保期已過。同時,新世界名匯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中,空調系統(tǒng)的維護亦不在物業(yè)服務合同內容之中,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呂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5元(已減半收?。稍鎱文吵袚?。
本院認為,對于上訴人呂某提出的上訴請求,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購買房屋的空調制冷標準未做特別約定,涉訴房屋已按合同約定交付,且供冷系統(tǒng)的質保期已過。而且上訴人要求更換空調系統(tǒng)已達到室內26度標準,其既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室內溫度情況,又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曾有必須達到室內溫度26度的相關約定。在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認可每戶的空調系統(tǒng)都是獨立的,并非中央空調,同時,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中空調系統(tǒng)的維護亦不在物業(yè)服務合同內容之中,故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的各項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呂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洋
審判員劉晶
審判員吳永梅
書記員李慧敏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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